桃園公道正義協會 協助揭露假公業事件



緣新北市三峽區正義段土地173等約20筆地號,是日據初期明治32年(西元1899年)由新北市三峽區『蘇萬利公』(下簡稱大公,第17世)九大房之長房『蘇欽記公』(下簡稱小公,18世)分得的土地,大公於明治32年分土地時特抽出祀產成立『蘇萬利祭祀公業』,後其中小公(蘇欽記公),又於明治40年將分得的土地(水田與山場),再由小公的下九房全部分割殆盡,百年現存分鬮書明白記載『自分以後,各自掌管,不得異言』,無設立人,也未抽出祀產,是故,小公根本不存在所謂的「祭祀公業」。 

小公分產後,「水田部分」被七房『蘇會』一人登記成「祭祀公業」,「山場」竟被日本政府收歸國有。 

此事,後被小公其他房子孫所知悉,連續發動保衛土地行動,於大正元年(1911年10月5日)「水田」遂追加5位管理人以自保各分得土地。「山場」(1911年12月26日及29日)遂向日本政府作土地申告以資救濟。如此,小公各房土地遂因此而得到保障。 

雖然水田被登記成「祭祀公業」,但實際上根本不符祭祀公業要件,無設立人、未抽出祀產土地、無輪值祭祀,就連個公廳、譜牒(族譜)、開會記錄、祭祀資費都沒有,按照當時日據大正元年控字第150號判決『查定死者為名義之土地,無論管理人之有無,非可認定當然為公業,應視其實質如何,而為公業或私業之認定』,則小公根本不能遂認為祭祀公業。 
小公不能遂認為祭祀公業的最重要證據,就是收歸國庫的山場,土地申告案件,日本政府是移轉給個人,並非「祭祀公業」,此證明了日據後期日本政府根本沒有認定小公就是祭祀公業。 

小公土地,光復初期土地總登記名義為『蘇欽記公』,並非『祭祀公業蘇欽記公』,正呼應了日據時期不能遂認為祭祀公業的立場。甚且,光復初期仍有兩位所謂管理人在世,若真為祭祀公業,怎麼當時小公不直接登記成『祭祀公業』,又稅單上,當初也都是開立『蘇欽記公』名義。 



迄至民國70年後七房子孫 「蘇有輝」等三人, 將全部『蘇欽記公』土地,偷渡成『祭祀公業蘇欽記公』,瞞過不知情的他房子孫及從小公子孫買得土地的占有人。民國71年雖然當時三房子孫有人提告暫時阻卻,但並未還原事實真相,此時『蘇欽記公』竟搖身變成『祭祀公業蘇欽記公』。

民國96底政府「祭祀公業條例」通過,七房子孫「蘇有竹」找代書,於97年底 變成祭祀公業的財產,現今未聽聞祭祀公業的後代子孫,竟也聯合一起參演這場『天上掉下來的禮物』。 
日據時期名不符實的祭祀公業問題,按『祭祀公業及神明會裁判評析』台大教授王泰升等著作乙書所言,法院應採實質立場檢驗。 

日據時期物權移轉的法律關係,於日本民法適用前之過渡期,日據時期姉齒松平法官之著作『日據時期祭祀公業及在臺灣特殊法律之研究』(改訂版,第108頁及109頁),家產繼承分鬮仍具有物權移轉效力。 

水落總會石出,經蕭美珠女士等請求桃園公道正義協會之協助,後經協會袁副理事長與劉秘書之調查,『假公業』之面紗終於被掀開,揭露此社會不公義事件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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